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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2024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4-07-03 05:41:25 作者: 幼儿园/小学校服

  云南省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精准重拳出击,持续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三批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2024年1月26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游客投诉,反映在大理古城复兴路沈芹食品店买了1300元的风干牦牛肉,吃了感觉不是牛肉,怀疑是猪肉或鸭肉。根据投诉内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商品真实名称,对所售商品作虚假宣传,将风干猪肉冒充牦牛肉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

  2023年12月29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花了钱的人其在大理市红妹超市购买的剑南春疑似商标侵权的投诉。消费者拨打剑南春防伪电话,被告知两瓶均为假酒。2024年1月2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理市红妹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16日从上一家超市老板转租现经营场所,并接收两瓶侵权的剑南春白酒。2023年12月28日以450元/瓶的价格出售给投诉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2024年2月21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永平县杉阳镇化妆品市场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依诗贝睫毛膏、蝶斯奢钻细滑眼线个品种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过期化妆品并处以罚款。

  2024年3月19日,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弥渡康逸堂推拿馆开展推拿服务未对服务内容做明码标价的投诉后,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弥渡县弥城镇西顺城街经营推拿按摩服务,未对经营的服务项目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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